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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协报》律师会见嫌犯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
  • 时间:2013-10-08 17:17
  • 来源:中国长安网云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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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近日,我省政法五部门联合修订《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力解决刑辩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

    据介绍,该《规定》由省司法厅起草并组织修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先后会签完毕,目前正在印发全省各级政法部门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我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施行以来,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在执行过程中,《规定》与有关法律的冲突和存在的一些局限也逐渐显现出来。此次修订稿历经20余次修改,于今年4月22日完成了所有单位的会签。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干扰、阻碍、拒绝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

    长期以来,会见难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等等。会见受到拒绝和阻碍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阅卷是刑辩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修订后的《规定》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采用复印、拍照等方式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供有关案卷材料并保证其完整性,提供阅卷场所和其他必要便利。

    《规定》还明确: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辩护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到威胁、侮辱、诽谤、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处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极少数律师不规范执业等问题,修订后的《规定》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履行的六项义务。明确要求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列举了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八种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