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它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综治委确认;本省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综治委确认。
对县(市)综治委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县(市)综治委可以移交地(州、市)或省综治委确认。
在确认过程中,综治委可以组织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有 关部门、专家进行确认或者邀请市民代表参加。
个人和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综治委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综治委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结论。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综治委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委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确认见义勇为的,综治委应当自作出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县综治委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