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医疗保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4〕4号),就给予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资源、减免相关费用以及后期康复治疗工作等进行了明确。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权益保障法规政策体系已初步建成。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切实把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作为弘扬社会正气、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2011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4号),对加强我省见义勇为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切实把见义勇为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快推进见义勇为工作立法,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优抚救助力度;民政、人保、住建、教育、卫生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在医疗、升学、就业、住房、低保、评先评优等优抚保障工作;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人、财、物的保障,积极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为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积极提供市场准入、税费优惠政策等,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见义勇为工作。 2011年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我省见义勇为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为推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权益保障法规政策体系,省综治办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通知》(云综治办〔2012〕7号),对学习贯彻新《条例》作出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就落实好《条例》中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在医疗救治、教育照顾、劳动就业、住房、低保、法律援助、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权益规定进行沟通协调,先后与省民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和家庭困难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1〕15号),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相应荣誉称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综治办〔2012〕6号),与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方面给予优抚和照顾的通知》(云教保〔201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教育照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3〕6号),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3〕8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保障予以优先安排的通知》(云建保〔2014〕40号),与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医疗保障的通知》(云综治办〔2014〕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贯彻〈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6号),省残联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残发〔2011〕164号)。 目前,我省已建成了以《条例》为主线,各项部门政策为支撑的见义勇为人员基本权益保障法规政策体系。 |
来源: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