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宗旨、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或非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按《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三条之规定确认。 第四条 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 (一)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后向本会申报; (二)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提出的确认本人或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要求后,进行调查核实,确属见义勇为的,依前款规定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 (三)本会理事会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三万元以上的奖金,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三)见义勇为有较大贡献的,给予一万元以上的奖金,并商请地(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四)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给予五千元以上的奖金,并商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以上奖金一律发给见义勇为本人,如本人光荣牺牲的,奖金发给其直系亲属或与其生前有赡抚养关系的人员; (六)以上奖金为一次性发给,如今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生活方面有困难,仍可酌情给予经济补助; (七)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校学习有经济困难的,也可酌情给予补助; (八)见义勇为人员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下岗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 第六条 奖励形式:除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全省性表彰奖励外,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大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随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来源: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