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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积极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 时间:2020-06-05 22:17
  • 来源:剑川县人民法院
  • 作者:杨发兴、杨龙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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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多次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并作出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论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深入全国人民心中。近年来,剑川法院党组团结带领全院干警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依靠审判职能,通过深入案发地对涉环境资源案件开展“阳光司法”,为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剑川山区少数困难群众还存在“从未走出过大山,从未与外界交流”的情况,思想意识封闭,“刀耕火种”的意识还没有彻底转变,对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毫无意识,伐薪烧炭卖钱“致富”情况偶有发生。2019年12月,被告人王XX邀约王玉X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擅自进入剑川县金华镇双河村”巴柔”箐(纳西话)集体林区,砍伐林木烧炭2020年2月6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该案经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为扩大办案效果,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目的,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剑川县人民法院深入二被告人住所地双河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王XX邀约王玉X后,二人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携带斧头、砍刀等工具到剑川县金华镇双河村“巴柔”箐(纳西话)集体林区,砍伐林木烧炭。2020年2月6日,被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清点,王XX、王玉X共采伐青冈栎149棵,经鉴定:立木蓄积为8.61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王玉X在未取得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烧炭,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剑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子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王XX和王玉X相互邀约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王XX、王玉X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的刑事处罚。

本案中两被告人系亲兄弟,只会纳西话,不会白族话及汉话,庭审中,为充分保障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专门请了翻译,让两被告人用自己的民族语言纳西话进行了诉讼。

当庭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到庭旁听的近100名群众开展以案释法。主审法官结合近年来剑川法院审理的盗伐林木、毁坏、盗伐、运输、收购、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捕猎珍稀动物等涉环境资源类具体案件,深入浅出,以案释法。通过阳光司法,以案释法,让广大山区群众再一次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深入每一个群众的心中,让“爱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植根于每一个公民的脑海之中,树立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同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努力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