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北京钰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网络理财产品。通过电视媒体、户外广告等多种途径对外宣传,以融资租赁等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同时,钰诚集团成立了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仁立公司”)等多家下属独立子公司,负责对外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依托“E租宝”网络平台诱骗社会公众投资的案件,被告人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00余万元,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放:
2015年7月,被告人曹某经智联招聘网应聘于仁立公司,同年8月10日经仁立公司安排,在忻州注册成立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仁立忻州分公司),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同时在忻州范围内招募业务员组建理财团队,安排业务员上街以散发印有该公司产品收益的挪车电话卡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介绍业务,称该公司产品稳定、无风险并许以高额回报,在取得了客户信任并同意投资后,为客户安装“E租宝”的APP软件,在手机、电脑上下载、注册,由客户选择该公司的几款投资产品,分别为:年丰(投资时间一年,收益率14.2%)、年享(投资时间一年,收益率14.6%)、富盈(投资时间3个月,收益率12%)、财富(投资时间1个月,收益率11%)、稳赢(投资时间按天计算,收益率9%),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分公司共吸收客户343人,非法吸收资金3516.27855万元,所吸收资金通过商户名称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POS机和“E租宝”APP软件直接汇入仁立公司。
该分公司注册成立所有费用由仁立公司统一安排,无账户、无财务部,被告人曹某及业务员工资由上海仁立公司统一发放。期间,曹某共领取工资30000元。
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钰诚集团及其下属仁立公司及忻州分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体、传单、手机信息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3516.27855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曹某作为仁立忻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按照仁立公司的规定,安排本公司员工实施具体工作,为上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起了积极的辅助作用,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曹某主动退还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并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害人的损失,因忻州分公司在成立期间无账户、无财务部门,其所吸收的资金均交于仁立公司,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该向仁立公司追缴。纵观全案,被告人曹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仁立公司后,按照公司安排,注册成立忻州分公司,其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并非明知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而主动积极提供帮助,而是在对公司性质、公司行为性质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参与到该公司的犯罪行为中,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曹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寄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网络投资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为借贷双方提供了种种便利。但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监管漏洞,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通过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谨防不良企业和个人以高额利息回报进行诱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还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
(本文转自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