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繁系李某寿同胞哥哥,原告李某松为李某繁长子,被告刘某章与李某寿为夫妻,被告李某文为李某寿长子,双方原在同一院居住。1986年两家向生产队购买一院庄房,1988年9月9日写下《关于住房及地基问题的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李某繁迁住北院(购买的庄房,下同),李某寿留住南院(两家原住处,下同),新买庄房北两间半及漏阁由李某寿于1992年前拆迁回南院使用;南院负责帮北院搬迁石脚、还帮北院填平正房房基的全部土石……。因李某寿家没有履行填平土石的约定,1993年5月28日,李某繁、李某寿又写下《房产协议书》(附件)一份,协议约定:由李某繁自己下石脚,李某寿应付石脚及填土等价人民币2000.00元。至2018年底,被告尚未将已成危房的两间半房屋及漏阁予以拆迁,也未给付下石脚的费用2000.00元。
2018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将争议房屋中的两间半拆除,被告不同意,双方间产生纠纷。2019年2月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拆除房屋,被告仍不同意,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拆迁“北院”北两间半房屋,并给付下石脚的费用2000.00元及增值部分和利息。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虽愿意放弃下石脚的费用2000.00元及増值部分和利息的主张,但要求被告尽快拆除争议房屋;被告则不同意拆除房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达不成协议。剑川法院依法作出“被告拆除两间半旧房”的判决。诉讼期间,被告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拒不签收判决书,也未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也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
2019年4月30日,原告向剑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家中耐心细致的做其思想工作,也邀请村社干部协助共同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反复进行疏导劝解,让其自动履行义务,但不执行人极不配合,我行我素,不签收相关文书,不在相关笔录上签字,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多次沟通无果。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威严,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在多方努力、化解无效的情况下,2019年7月16日,法院执行干警决定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随着挖掘机的轰鸣声,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强拆,案件终于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