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剑川长安网一云南长安网大理剑川频道”(以下简称“剑川长安网”)信息报送工作,增加网站信息数量,提高网站信息质量,扩大“剑川长安网”的公信力、传播力和影响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政法综治维稳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剑川长安网”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体系,完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报送工作优质高效。
第三条 “剑川长安网”信息报送为三级审核制。
一级:各乡镇、县级政法各部门、委机关各科室办通讯员收集、撰写反映本地区或本部门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信息,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剑川长安网编辑部。
二级:“剑川长安网”编辑部负责对每天收集的信息进行复审、编辑、发布。
三级:“剑川长安网”管理领导组负责人进行审核。
第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职责包括:各乡镇综治办、县级政法部门每周至少报送1条信息,委机关各科室办每月至少报送1条信息;参加“剑川长安网”通讯员工作会议;根据“剑川长安网”编辑部的工作建议,不定期地报送所需信息;日常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等。
第五条 信息报送内容
(一)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信息;
(二)党建队建、工作动态等信息;
(三)突发案 (事)件相关信息;
(四)对一般案件的释理说法宣传;
(五)对社会热点、网络舆情等的权威发布,回应、评论;
(六)政法系统先进人物典型经验等信息;
(七)各单位的理论研究成果、工作调研成果等内容;
(八)政法干警、综治维稳干部 (含离退休人员)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内容;
(九)各单位自办(合办)刊物已刊播过且符合“剑川长安网”栏目定位的内容;
(十)“剑川长安网”组织的专题活动信息;
(十一)其他符合“剑川长安网”栏目定位的信息。
第六条 报送要求。报送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导向正确、内容准确、格调健康、格式规范,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新闻宣传工作、政法综治维稳工作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报送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严格遵守政法部门关于案件报道有关规定,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擅自报道执法司法机关正在办理、尚未办结的案件。不得违反法律、违背事实擅自对案件进行定性报道,严禁炒作个案。
(三)严格控制绑架、劫持人质、爆炸、投毒、纵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报道,严格控制刑事案件特别是恶性刑事案件的报道。
(四)不得全文引用案卷内容,披露政法机关办案细节,暴露侦查手段,描述审讯方法、策略、技巧。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侦查人员的照片、图像、姓名、家庭住址及其亲属的有关情况。不得对犯罪行为、作案手段、犯罪心理做过细描写与分析,不得渲染凶杀、暴力、色情、恐怖等情节和场景,不得报道容易诱发犯罪的情节,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五)不得出现被拐骗等受害人员的姓名、肖像、声音,不得报道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内容,如刊播需要,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公开报道受害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等人员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肖像、声音,如刊播需要,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
(六)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炒作渲染。
第七条 格式要求
(一)稿件标题。力求准确、生动、鲜活、亲切,字数不超过20个汉字,空格用全角,数字及英文字母用半角,标题中不得出现逗号、分号。稿件中如配有插图,可视情况在标题尾部用半角括弧标注“(图)”。
(二)稿件类型。报送时须在标题前注明(首发)、(独家)、 (转载)、(原创)等字样,以便按类型重点采用。
(三)稿件字体。标题用小标宋小二号字,正文用仿宋小三号字,正文中小标题要加粗。
(四)稿件字数。评论类稿件一般不超过800字,消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1500字,通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五)稿件配图。图片须有文字说明,资料图片须注明,图片要求为JPG格式,保证压缩后的清晰度,长度不超过800像素。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
1、稿件中涉及日期时,都要具体的表述。必要时可具体到某时某分。
2、稿件要尽量避免用“昨天”,“今天”、“前天上午”等指代语言来表述时间和日期,而应该用X月X日。
3、稿件中出现城市区域的,需要将所指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名补齐;出现县(市、区),需要将省、县补齐;不要出现“我县、我单位”等字样。
第八条 报送方式。“剑川长安网”通讯员通过“剑川长安网通讯员QQ群”(暂名)进行信息报送。报送时,必须填写报送人和审核人姓名,对稿件的真实性、权威性、安全性负责。无审核程序的信息“剑川长安网”编辑部不予采用。
第九条 奖励方式。“剑川长安网”将在网站首页公示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年终将组织评选“剑川长安网”信息报送先进集体和优秀通讯员,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核标准以考核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剑川长安网”编辑部(设在中共剑川县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